一、避免與知名企業商號或已注冊的香港商標相似,這種情況在注冊時,極有可能會被注冊處駁回,即使僥幸能夠注冊成功,也可能造成負面影響,終導致不必要的麻煩。
二、香港公司名稱必須要有英文,中文名可有可無,如有中文必須為繁體,中文名稱結尾必須是“有限公司”,英文名稱結尾必須是“limited”不可簡寫,不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組合的公司名稱。
三、公司名稱不得于香港注冊署記錄在案的現存香港公司名稱相同,同時也不得于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名稱相同。
四、如果公司名稱中包含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22B條發出的命令所指示的字或詞,例如信托,商會等,或公司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,覺得該公司與中央園區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、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園區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系,則須先獲得處長的批準,才可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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